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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5号

        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永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清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诉被告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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