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贺某系铝业公司职工,在铝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00万元,铝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1年10月,贺某诉至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请求依法确认贺某的股东身份,并要求铝业公司在30日内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某以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某律师代表铝业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李某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贺某是否实际出资,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
[分歧]
对于如何确定本案适格的委托代理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事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
其次,理解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概念。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一定的书面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是相对于个人委托书的一种授权委托。它是由法人委托的,即委托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委托不是法人委托。授权委托是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的。
最后,公司法人是一个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立组织,其授权委托行为是不需要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认可的,公司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而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事务过程中是没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是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来处理公司事物的。具体到本案中,铝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公司会计在本案中能够代表该公司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适格的代理人。在法人授权委托中,单位的公章是必须加盖的,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单位盖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