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仅是免除赔偿责任,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义兴张烧鸡公司是“义兴张”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主要用于烧鸡,被告某商行销售了带有“张兴义”“张兴义师傅”字样的烧鸡,某商行证明了其销售的烧鸡来自案外人王某某,王某某在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调查中也承认该烧鸡产品系由其提供。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被告某商行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系同类商品,均为烧鸡,被告使用的“张兴义”“张兴义师傅”字样与原告所有的“义兴张”商标相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因此,被告某商行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关于其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予以采纳。但是,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虽然具有合法来源,也并不能改变其销售侵权商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原告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该费用应由作为销售者的被告承担。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仅是免除赔偿责任,而非不构成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针对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金额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