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公司的投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后,有权利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是法律明确赋予投资者的权利,也是投资人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各投资人应该遵循投资协议,按照协议或者章程约定的投资方式、投资数额、投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各投资人均可要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本案情
安阳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成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于2018年8月1日前缴足认缴资本1000万元。2015年9月26日,陈某某、唐某某为甲方,安阳某科技公司为乙方,秦某某、姚某某为丙方,秦某为丁方签订《增资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为:1.1本次增资前乙方注册资金1000万元没有到位;2.1甲方各方合计对乙方投资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其中54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中15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占比10%。4.1各方一致同意各方依法承担因本次增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5.1自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将协议2.1项下所述资金分两次划转或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5.3乙方自取得本次增资扩股验资报告之日起5日内就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6.2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各方根据《公司法》和乙方章程对乙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1协议中丁方秦某与丙方秦某某为父子关系,在甲方增资扩股前秦某某所持乙方80%股权中,61%是属于丁方秦某所有,丁方为实际控制人,秦某某承诺此项情况属实。7.5在甲方第一笔资金到账后,甲方有权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至乙方担任财务总监一职。7.8丙方及丁方承诺,在2016年5月前应将未缴纳的注册资金以实物资产来补足。
协议签订后,甲方陈某某、唐某某按照增资协议将1500万元增资款转入安阳某科技公司,甲方于2015年10月份安排财务总监入驻安阳某科技公司。2016年4月20日,安阳某科技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自然人股东秦某某、姚某某,列席人员唐某某、陈某某等;会议决议事项: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40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由唐某某以货币形式出资386万元,陈某某以货币形式出资154万元,并于2016年4月20日出资完毕;2.同意辞去秦某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同意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选举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为公司董事;3.通过公司新章程。以上决议事项,全体股东无异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秦某某、姚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签字确认。
安阳某科技公司在收到陈某某增资款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增加原告陈某某为股东(持股10%),未向原告陈某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未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新增注册资本及增加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陈某某遂诉至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其他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三、裁判结果
二审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认为,《最高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某、唐某某与安阳某科技公司、秦某某、姚某某、秦某签订增资协议书,协议书对增资金额、资金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陈某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安阳某科技公司没有增加陈某某为公司股东,未向陈某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且增资协议书载明公司注册资金在增资前没有到位,秦某某增资前所持公司80%股权中的61%属于秦某所有,秦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某、姚某某、秦某某亦承诺将未缴纳的注册资金以实物资产来补足。秦某某、姚某某、称已足额交纳出资款,已足额完成出资义务,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安阳某科技公司、秦某某、姚某某应当依法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四、案件索引
一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2019)豫0506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
二审:安阳市中级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2019)豫05民终612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