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该公司股东为张某某(持有80%股权)、李某某(持有20%股权)二人。2014年6月2日原告与某药业公司及张某某、李某某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当日被告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股东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药业公司80%的股权中的51%转让给原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药业公司80%股权中的51%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持有某药业公司51%的股权,张某某持有29%股权,李某某持有20%股权。上述《投资入股协议》还约定,原告适时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在新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某药业公司应当无条件与甲方设立的新公司签订产品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15年,同时销售分公司的全部业务和本协议中的有关销售分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到新公司。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载明,原告将转让款支付第三人账户后,张某某及原股东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等手续,如不按协议做变更,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张某某退还转让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当日,原告某实业公司通过企业账户将人民币300万元转至第三人张某某的个人账户,张某某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确认收到原告股权转让款300万元。
裁判结果
林州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及安阳中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实业公司具有被告某药业公司股东资格;二、被告某药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某实业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
《投资入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被告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证明上述协议、决议出于自愿,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系股权转让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明确了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第三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而第三人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股权转让有利于维护股权的流动性,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营质量和运作效率,维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能够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