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产业园成立于2014年9月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原告魏飞及李某某、陈某某,其中某某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陈某某出资666.6万元,出资比例为33.33%,原告魏某出资533.4万元,出资比例为26.67%。2017年12月26日,原告魏某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邮寄股东知情权函,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自2014年8月至今的所有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和复制,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就上述请求是否准许,以书面方式回复原告并说明理由。原告发函的邮件因收件人拒收均被退回,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未予回复。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某产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4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魏某查阅、复制;二、被告安阳某产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4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魏某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会计账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权利。通过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进而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