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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新型材料公司诉被告李某、黄某某、某化工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27 10:12:33


            基本案情

            (一)原告某新型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新型保温建材炭黑。该公司制定有《销售部岗位保密制度》、《办公室内勤岗位及保密职责》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出公司(包括公司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自己使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色浆、碳黑行业中就业及开办色浆、碳黑行业的企业;保证不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指导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同行业有关的行业知识、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与公司竞争,离职后也不能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李某、黄某某在某新型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李帅为业务员,负责炭黑的销售工作;黄某某为办公室内勤,负责客户资料整理、保管以及客户售后相关服务工作。原告某新型材料公司与其二人签订有《企业保密协议保证书》、李某、黄某某于2015年先后辞职,辞职两个月后便以李某父亲李某某的名义成立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炭黑、色浆。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12月19日向原告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客户长沙某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色素炭黑。

            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判决如下:被告李帅、黄红艳、安阳凯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安阳市慧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在企业产权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近年来职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损失,已经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的客户资料是其在开发市场过程中,通过对客户的接洽、跟踪、反馈等方式筛选、整理形成的,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信息进行交易,属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能够进一步保护企业的隐形财产,鼓励企业创新。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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