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6月20日,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建该村委会位于该村创业园的标准厂房楼,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做出约定。对于该工程的投资人张某和乔某的先期投资补偿收益,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某村委会全部付清投资人建设工程款后,再按工程总造价9.09%/年支付投资人四年租赁费,每提前一年付清投资款,少收一年租赁费。2018年2月,张某、乔某与该村委会因先期投资补偿收益发生纠纷,某村委会以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主张合同无效。张某、乔某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事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要件。
分歧: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八)项规定,村集体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八)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要件完备,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同时,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村集体组织健康发展。其他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追求法的自由价值的同时维护法的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