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行政)起诉状(提供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起诉状需记明以下内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④证据和证据来源;
⑤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
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3、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委托材料具体参照《代理须知》)
4、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被告为公司的,需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可从网上下载);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