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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人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2-15 16:39:18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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