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药家鑫案背后的生命观——药家鑫事件反思

        发布时间:2012-06-04 10:33:03


            药家鑫还没有在大众狂欢中被淡忘,他还没有为他的行为付出生命,死者的亲属与网上数百万跟帖的网民一起还在“期待”着他的死讯,等着那“大快人心”的行刑时刻,在完成这个以活人祭祀死者的仪式后,药家鑫就会像马家爵一样被成功地钉在耻辱柱上。我困惑的是,国人为什么至今还痴迷于这种最原始的同态复仇,并以此为至高无上的目标?

            ·一·

            药家鑫案二审维持原判,终难逃一死。我把“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做了一个分类,大致可分为六类,并对这六类案件肇事者的主观恶性由轻到重做出排列。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逃逸都是故意的,即意识到撞了人还是选择逃逸,最后致人死亡。

            第一种是肇事者把伤者拉到医院后逃逸。这种人还算是有些良心,虽然不想承担责任,但知道救命要紧。由于更多的人害怕在送医过程中被扣住,这类情况发生的频率不多,大多数人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是肇事后直接逃逸。由于更多地受自护本能的驱使,在应激状态下是很容易做出这种判断的。所以这应当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类型。王志文主演的电视剧“说出你的秘密”讲的就是这种情况。肇事逃逸的女主角忍受不了死者女儿举牌寻找目击证人的举动,怀着罪恶感而最终选择了自首。

            第三种是撞人之后拖挂伤者逃逸、致人死亡。依然要排除司机确实不知车下有人的情况。这类案件的典型就是河南的张金柱,他是在撞人后逃逸一千米被人拦截才停下车的。与后三种情况相比,他被判死刑似乎重了些,这与当时传媒的影响不能说没有关系。14年前的1997年司法机关对舆情压力的耐受力远远没有现在这么坚强。

            第四种是撞人后将伤者转移到异地抛弃,致人死亡。由于搬运伤者必须在无人目击的情况下来做,所以第四种情况发生频率较小。

            第五种是撞人后发现伤者未死,便开车碾轧。应当说碾轧的次数越多,主观恶性就越大。这种情况近年来发生的频率似乎越来越多,一方面受“撞伤不如撞死”这种偏见的影响,同时也折射出世风日下的力度。

            第六种就是药家鑫选择的方式:撞人后下车用凶器杀死伤者灭口。这是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情况。上述用车碾轧的情况可以被看作是驾驶方式的继续,而使用凶器致人死亡就显得格外恶毒,因为后者已经变成赤裸裸的杀人。药家鑫在事后由亲属陪同的投案情节,已不足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第四、第五、第六种方式都有灭口的动机,主观恶性因此陡然凸显。

            ·二·

            人的逃避有两种,一种是本能的逃避。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学里发现了人的自我防御机制,防御的目的就是让人解除焦虑,恢复心理平衡,例如否认、投射、合理化、压制、文饰和补偿等等,这些防御机制是在压力或挫折产生之时起自动生成的。

            司机的自发逃逸就是一种本能的逃避——肇事后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想一跑了之。逃逸就是要“否认”肇事的事实;把杀人的理由说成是因为“伤者想记住车牌”,于是杀人便成为一种“合理化”的解释。当然,在“压制”中对肇事情节进行选择性的遗忘,“文饰”自己的罪行等等都是自我防御机制的体现。

            并不是说人有了这种本能的逃避就可以不必承担责任。人是理智的动物,会采取理性的逃避,逃避肇事后随之而来的责任。反之,在有意识地决定逃逸的时候,人的良知会对这种无意或有意的逃逸动机加以阻止。这是人与动物逃避行为的最本质的区别。很可惜,药家鑫在他的社会化过程里没有学会承担责任,孱弱的良知没有足够的力量阻止他的恶行,于是他偏离了人性,显得更加冷血。

            逃逸就是拒绝承担责任。我那辆可怜的汽车,在五年中被人撞过三次,而且三次对方居然都逃逸了。两次是在停车场里有人倒车时撞了我的车就跑,撞得很惨,跑得很快。还有一次是一辆军车撞掉了我的车前面的反光镜后逃逸,因交通拥挤而被截获。我的这一辆车就遭遇过三次被撞后逃逸的事件,请读者朋友设想一下,在中国每天会发生多少类似的逃逸事件?其实,撞人或撞车这两种肇事逃逸没有多大区别,两种肇事人的动机也不会有本质性的差异。逃逸事件的大量存在,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从逃逸的高发生率来看,我无法保持乐观。

            在有关药家鑫案的讲座上,我问在座的学生,如果你去打开水,碰倒并摔坏了他人放在水房里的暖瓶;如果你用球踢碎了一扇玻璃门,而此时周围都没有人,你们会做何选择呢?你会在肇事地方留下你的姓名电话吗?台下几乎没有人能做肯定的回答。

            中国人的国民性中深藏着一种逃避。从宏观上讲,在“大跃进”的浮夸风看到了荒谬绝伦的人造神话;在改革中看到了明知不可而为之的时弊;从微观上讲,在长途车上目睹了抢匪的罪恶,在日常生活中看到了公然的循私舞弊,面对所有这些,绝大多数中国人选择的是:逃避。特别是在能够保护自己、成功地逃避的情况下,有多少人会做出讲出真话、说出真相、承担损失、承担责任的选择呢?

            ·三·

            别以为我们与药家鑫是天各一方的两类人,只不过他走得更远、更为极端一些。与那些成千上万逍遥法外的交通肇事逃逸者相比,药家鑫终归在他的亲属陪同下前去领刑,并可能在事实上用自己的生命偿还这笔血债。那些逃逸者听到药家鑫的死讯时,会是一种什么心情呢?他们还能继续为自己逃脱惩罚的可耻行为而庆幸吗?

            “ 撞了白撞”和“撞伤不如撞死”,竟然成为许多司机顽固不化的潜意识,成为他们肇事(杀人)逃逸的内驱力,这无疑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同时,“怕药家鑫不死 ”的网民如此同仇敌忾,对李玫瑾教授在犯罪原因方面的探究表现出极大的不容忍,不能允许任何人耽搁药家鑫的死期,就好像是福柯笔下那些簇拥在死刑柱下观看酷刑的民众,期待着刽子手立即动手但又要让罪犯极度痛苦地慢慢死去。大家斥责被告律师“激情杀人”的辩护,但他们却不知道自己也在“激情杀人”——试图用民愤杀死药家鑫。

            中国的重刑主义、死刑主义和报复刑主义不止是官方的任性,而是有着深重的群众基础,否则中国就不可能保留引世人关注的死刑记录。在面对罪恶的时候,情感逻辑替代了理性逻辑,报复的冲动替代了中立的审判,功利的算计替代了价值的考量,从民间到官方概莫能外。

            在药家鑫挥动的尖刀上我们看到了两个字:仇恨。民众对药家鑫死刑的期待同样是一种仇恨。美国人盖林认为憎恨是一种依附和认同,通过憎恨,形成对被憎恨者的一种敌视,所有憎恨者因此都成了自己人,以此来划分不同群体之间的分界线。对药家鑫喊杀的人,不仅是在表达仇恨,也在表示我们与他(指药家鑫)绝不是一类人。但是,只要当这个世界中还存在着仇恨,即使是两种对立的仇恨之间也存在着相似与相通。

            这里体现的是中国人的生命观。中国人的宽容还不足以使他们宽恕有罪的人,也就是说,中国人绝不同情有罪的生命。非友即敌的敌意思维至今还笼罩在国人的心头。如果这样,中国人就永远不能理解在韩国大学生赵承熙杀了32人之后,美国人在葬礼上升起的是33颗汽球;就永远不能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国家要废除死刑,让那么多杀人犯继续活下去;就永远不能理解为什么人类不能去吃掉所有可以吃掉的动物和植物。

            药家鑫的冷漠不是他与生俱来的冷漠,也不是他一个人特有的冷漠。这冷漠就来源于几代人从小所受的仇恨教育,来自于不懂底线价值只懂功利主义,来自于“莫问国事,只问自我;不问素质,只问高分”的应试教育,来自于只尽义务却不敢承担责任的教化之中。

            言说至此,必须重申这一点,药家鑫之死绝不止是为那无辜的张妙女士抵命那么简单。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1240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